全县广大群众:
为加强对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实行以下社会管控措施。
一、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群众性活动的管控
1、一律暂停县、乡(镇、街道)、村(居)赶集(场)。全面取缔野生动物交易。
2、歌舞厅、影剧院、棋牌麻将室、网吧、洗浴洗脚城、KTV、酒吧、健身房等娱乐场所一律关闭暂停营业;图书馆、书店、文化馆、社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服务场所全面暂停营业。
3、关闭所有旅游景区、景点、钓鱼棚,所有旅行社暂停一切组团活动。县内各酒店、宾馆不得再接待赴罗甸旅游团队和散客,对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其他外来人员的住宿登记工作。
4、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一律取消县、乡(镇、街道)、村组织开展的集会、庙会、庆典等聚集性活动。
5、全县各类培训机构一律暂时关闭。
6、停止城乡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禁止各餐饮经营单位承接酒席宴会。严禁操办一切酒席,如遇突发丧葬酒席,必须从简并报村(居)委会备案。
7、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省际班车。
二、强制卫生检疫
1、对有发热(体温≥37.3℃)且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同时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者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或者与新增疫区确诊病例有关联的人员,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按规范进行卫生检疫。
2、对拒不配合的,可依法强制进行卫生检疫。
三、强制消毒管理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强制消毒和严格管理,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农贸市场取消活禽宰杀。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3、对罗甸县境的高速公路出口、省际公路交叉点等实行卡点管理,对所有车辆车载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和身份排查,对湖北等重点疫区来罗甸车辆实行消毒处理。
四、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1、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必要时,县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权调集,各单位必须配合。
2、必要时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制造散播谣言等不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
五、强化群防群控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2、医务人员,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卡口检疫检测工作人员,从事交通、快递、餐饮和银行、电信柜台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
3、暂停湖北等重点疫区来罗甸县人员住宿预订,对已预订客房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
4、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活动。
5、通过公众媒体,开展群众卫生知识普及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卫生防疫意识,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科学、听官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减少走亲访友、旅游外出、宴请聚会频次,尽量避免与外来人员接触。
6、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委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7、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委会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员开展疫情排查,对疑似症状人员立即按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湖北等疫区来罗甸驻留人员和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群众提供疫区进入罗甸县人员线索(电话:0854—7611777)。
本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罗甸县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