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传播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短信、抖音等社交媒体软件,制造、传播、转发、评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引起社会恐慌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谎报疫情、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指定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违反隔离观察要求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或者开展虚假宣传的。
六、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七、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及国家工作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卡点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应急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疫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非法捕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违规组织聚餐等群众性活动或聚众赌博的。
违反上述规定,政法机关一律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政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罗甸县人民法院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罗甸县公安局 罗甸县司法局
2020年2月1日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人民法院:0854-8622827
县人民检察院:0854-7615229
县司法局:0854-761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