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部分(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
2020-02-17 12:00:00 罗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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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恢复部分

    (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的通告

    罗府通告〔2020〕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序推进相关行业复工复业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全县疫情防控期间分类分批规范和恢复部分(第一批次)市场经营主体营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营业时间安排

    从2020年2月17日起,符合经营条件的部分(第一批次)市场主体经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批准恢复营业。

    二、可恢复营业的行业

    (一)农资类: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膜、农机器具等。

    (二)商业贸易类: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建材及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不含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家具家居、装修材料及劳保用品;房地产销售。

    (三)社会服务类:汽车配件及装饰、汽车租赁、洗车;维修服务;印刷、打字复印、广告店;干洗店,理发店(不含美容美发)。

    (四)餐饮服务(各餐饮店一律实行配送、外卖,不得在经营场提供用餐服务)。

    (五)通讯产品销售及服务网点。

    除上述同意恢复生产经营行业外,其他行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三、规范恢复营业条件

    (一)严格执行备案审查

    经营业主必须按相关规定完善证照手续、满足营业的场地(面积)及配套相应设施设备,达到行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罗甸县复工复业审查备案表》《罗甸县疫情防控承诺书》《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合格,正式批准后方可开门营业。

    (二)满足疫情防控所需条件

    一是必须全面排查员工信息。经营业主需如实填写《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精准摸清返岗人员基本情况,详细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排查是否有省外旅居史或与疫区进入人员接触史。凡属疫情重点风险管控人员未按照《罗甸县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服务指南》规定的出具证明、隔离、检测并按程序解除观察的不允许从业经营。

    二是必须配齐防护设备。开业前准备好体温检测仪、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护物品,每日开展2次消毒杀菌工作,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三是必须严格个人防护。进出人员必须戴口罩。员工在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到不外出、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

    四是必须落实体温检测。凡进出营业场所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和健康询问;体温高于或等于37.3℃的店主、员工及进店人员要登记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住址、电话),并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和村(居)委会(县城内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是必须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员工防护知识宣传,切实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未在本批次拟恢复的各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可参照以上标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等待通知。

    (三)达到规范经营条件

    在本批次同意恢复的生产经营行业范围内,所有申请恢复营业的市场经营主体除需满足上述“严格执行备案审查”“满足疫情防控所需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行业规范管理条件:一是生产经营证照齐全,证照与经营地址、内容一致;二是具有完整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或《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三是具备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和面积;四是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五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公共空间、通道、人行道、车行道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六是不得乱搭乱建乱排乱放;七是满足特定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条件。

    四、申请恢复营业流程

    (一)到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填写《罗甸县复工复业审查备案表》《罗甸县复工复业疫情防控承诺书》《罗甸县xxx经营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限期办理完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承诺书》(已有《土地及房屋产权证》的仅需提供《土地及房屋产权证》)。

    (二)提供上述第(一)项材料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营业备案审查。

    (三)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具备本通告第三项“规范恢复营业条件”,经备案审查同意的,即日起可以恢复正常营业。

    特此通告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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