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研究,决定建立罗甸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惩制度。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从境外、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入甸,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隐瞒病情、行程的行为;
(二)不按要求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举报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854—7621107。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形给予最先举报人200至1000元的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线索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县疫情防控办或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四、处罚措施
(一)凡是不按规定落实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执行居家健康监测、居家观察和集中隔离及相关防控工作要求的,由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及当地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凡是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所涉及的隔离、核酸检测等相关费用由违反者个人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罗甸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