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一涉恶团伙首犯一审被判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20-06-30 17:14:13 漯河网
  • 大河网讯(记者 田明杰 通讯员 陈戈)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阻挠工地正常施工,并强行索取钱款……6月30日,记者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开庭审理一起涉恶犯罪团伙案,首犯陈某清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2013年秋以来,被告人陈某清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红、安某明、陈某花等人带领村民以索要提成费、管理费、协调费等为名,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占用本市源汇区古城村土地的工地施工方或供料的混凝土公司强行索取钱款,横行霸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清为首的恶势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清自己或分别伙同张某红、安某明、陈某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陈某花实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清实施犯罪行为7起,违法行为1起,犯罪数额52.0518万元,违法行为造成损失1.2万元。

    其中,陈某清、张某红、安某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2起,数额30万元;陈某清、张某红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起,数额8万元,违法行为造成损失1.2万元;陈某清、陈某花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起,数额3.7518万元。陈某花个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2起,数额2万元。陈某花犯罪数额共计5.7518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张某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安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目前,该案件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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