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一年!这种假期来了!
2020-09-18 15:40:38 大河报
  •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们视野。


    又一地正式发文实施


    今年9月15日,湖北省咸宁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实行“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实施方案》提出:

    针对婴幼儿家庭养育无人照料的问题,实行“育儿假”,即在落实已有的产休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多地出台“育儿假” 


    据不完全整理,除湖北咸宁外,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已实施。

    辽宁:
    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
    各10日育儿假

    今年7月,《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大连: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

    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广东:
    积极探索试行育儿假、产休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福建:
    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
    各十天育儿假

    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等内容,并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宁夏:
    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
    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育儿假”真的来了!
    你们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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