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女子骑车被撞,民警:全责!
1
2020-10-20 16:21:49
漯河交警
10月18日13时45分,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香山路中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女子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一女子骑两轮电动车因逆行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女驾驶员轻微受伤。民警当场判定:电动车逆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法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漯河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漯河交警
10月18日13时45分,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香山路中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女子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一女子骑两轮电动车因逆行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女驾驶员轻微受伤。民警当场判定:电动车逆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法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漯河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漯河交警
10月18日13时45分,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香山路中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女子受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一女子骑两轮电动车因逆行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女驾驶员轻微受伤。民警当场判定:电动车逆行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法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漯河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来源:漯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