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醉驾撞上桥墩,4人受伤,1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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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14:02:02
漯河交警
- 10月18日4时左右,宋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K***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沙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山桥下时,撞上桥墩,其中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宋某及车上其他4人受伤。经查,驾驶员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mg/100ml,其属于醉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从你选择酒后开车的那一刻起
便注定了犯罪事实
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
- 10月18日4时左右,宋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K***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沙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山桥下时,撞上桥墩,其中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宋某及车上其他4人受伤。经查,驾驶员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mg/100ml,其属于醉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从你选择酒后开车的那一刻起
便注定了犯罪事实
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
- 10月18日4时左右,宋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K***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沙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嵩山桥下时,撞上桥墩,其中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宋某及车上其他4人受伤。经查,驾驶员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mg/100ml,其属于醉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从你选择酒后开车的那一刻起
便注定了犯罪事实
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