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临颍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7.0mg/100ml ,驾驶员郭某某属于酒驾。
郭某某系二次酒驾,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后开车、骑车
漯河交警绝不姑息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管理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常态化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切实遏制酒驾醉驾多发势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稳定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编辑: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