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22时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源汇大队民警在107国道路段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国道上“摆摊”,旁边车来车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勤民警立刻停车进行制止。在与男子交流过程中民警了解到:该男子是流动商贩,并没有固定的摊位,而且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现场对男子耐心地讲解了他这种行为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交通事故。在民警的劝说下,男子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非常配合地收起摊位,临走时还称今后自己一定会吸取今天的教训,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为了自已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地点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