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最新征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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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09:53:12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源汇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空冢郭镇潘庄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位于沙澧产业集聚区西扩区域,北邻湘江西路,西邻鹤云山路,南邻漯舞公路。
空冢郭镇潘庄村0.1151公顷,全部为城镇村用地。
总面积0.115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具体数额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
补偿数额(万元)
备注
潘庄村
0.1151
85.5
9.8411
合计
0.1151
9.841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
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源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杜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源汇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空冢郭镇潘庄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位于沙澧产业集聚区西扩区域,北邻湘江西路,西邻鹤云山路,南邻漯舞公路。
空冢郭镇潘庄村0.1151公顷,全部为城镇村用地。
总面积0.115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具体数额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
补偿数额(万元)
备注
潘庄村
0.1151
85.5
9.8411
合计
0.1151
9.841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
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源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杜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源汇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空冢郭镇潘庄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位于沙澧产业集聚区西扩区域,北邻湘江西路,西邻鹤云山路,南邻漯舞公路。
空冢郭镇潘庄村0.1151公顷,全部为城镇村用地。
总面积0.115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具体数额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万元)
补偿数额(万元)
备注
潘庄村
0.1151
85.5
9.8411
合计
0.1151
9.841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
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源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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