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一知名健身房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01-28 10:27:41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近这几年,身边忽然掀起一股健身的热潮, 好像朋友圈没几张在健身房出汗的照片,都不好意思出门。但万万没想到,健身房的诚信问题也成了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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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关于我市致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未按照执行通知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案,
    漯河中院发布了一条限制消费令,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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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豫11执8号

    漯河市致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险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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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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