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7日,漯河市区嵩山路沙河桥侧,一辆黑色小型客车沿嵩山桥西边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嵩山桥下左转弯掉头时,与沿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经调查认定, 本次事故中,黑色小客车没有遵守拐弯让直行规定,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负事故主要责任。白色小客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编辑: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