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全面取消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
2021-04-14 16:22:55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市召开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4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召开我市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回应社会关切,杜绝水电气暖行业及房地产行业乱收费。全市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30多家企业参加会议。

    图片

    会上,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水电气暖行业收费政策,针对最近我省出现的企业违规收取燃气、暖气开口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向现场30多家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了《关于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相关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规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禁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收费公示,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小时畅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附: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提醒告诫书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规定,为规范我市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就水电气暖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五、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六、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暖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12315举报投诉平台,24小时开通,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继续顶风违规收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将价格违法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新闻加一点:
    2月26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不合理收费。

    《通知》显示,在供水环节,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在供电环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气环节,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在供暖环节,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责任编辑:杜娜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漯河手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