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21时37分许,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8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20省道91km(大郭路口)处时,被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巩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经查,巩某某曾于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酒驾被查处,受到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的处罚。其于2016年10月30日又因涉嫌酒驾被查处,受到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据巩某某自述,4月28日晚其与朋友聚餐,几人喝了一瓶白酒,自己心存侥幸,便酒后开车,不料被交警查获。
巩某某系三次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近两年才考取的驾驶证又要面临被吊销的危险,且五年内不得考试,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