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十起司法"典型": 1所长被撤
2021-06-17 09:20:05 漯河市司法局官网
  • 昨日,漯河市司法局官网,通报了该市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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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有哪些人被通报?又受到了怎样的处理?一位司法所所长又为何被撤职?……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孙某,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原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2018年8月6日辞去源汇区司法局副主任科员,在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组织关系隶属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经审查,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孙某任源汇区司法局纪检组组长和副主任科员期间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经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审判信息显示,孙某共代理案件200起,确认收费29起,收取代理费共计43500元(2021年4月15日上缴廉政账户)。


    孙某在2018年8月6日辞去公职前,长期从事律师代理工作,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6日,孙某辞职两年内在原任职务管辖(源汇区)代理案件4起,共收取代理费10000元,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经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孙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


    孙某在2018年8月6日辞去公职前,长期从事律师代理工作,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辞职两年内在原任职务管辖(源汇区)代理案件,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孙某的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起到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召陵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王某,中共党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于2016年4月5日在召陵区注册成立漯河市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监事。2021年3月12日,局领导在与王某谈话时,王某主动说明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王某自述没有在该公司参股,没有投资,没有经营分红,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当时只是为了凑人数进行注册,该公司自2016年4月注册以来,就没有进行经营,公司一直处于经营异常目录之中。


    随后,王某联系了当时注册公司的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注销申请,并于3月17日进行登报公示,2021年5月10日45天公告期一到,王某注销了违规办理的漯河市某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处理情况


    经召陵区司法局党组研究,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要求,给予王某谈话提醒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王某身为一名公务员,以个人名义注册企业,违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鉴于其能主动说明问题,且已经注销了违规经营的企业。组织上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社区矫正对象轩某未按要求完成人脸、声纹验证(4月份仅12日进行了人脸验证),直到4月3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前一周内,手机定位都是全天起点即终点,石桥司法所一直未发现异常,违反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7条及河南省社区矫正综合治理管理平台信息化核查规定。


    孙某作为司法所长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对轩某疏于管理,导致轩某重新违法,涉嫌犯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翟某作为县社区矫正中心执法大队大队长、唐某作为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对此都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情况


    经临颍县司法局党组研究,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孙某同志政务警告处分;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翟某同志、唐某同志提醒谈话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等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是查漏补缺,强化信息化智能核查,及时分析研判,避免人机分离,逃避监管;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质效;三是治建并举,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8日至4月19日,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工作人员分别到临颍县司法局繁城司法所、大郭司法所执法检查,发现岳某等11名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不规范情况。


    处理情况


    临颍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要求矫正中心执法大队进行核实、立即整改,现已整改到位,并对繁城、大郭两个司法所负责人提出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不规范,有利于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监管不力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大排查,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有较大的警醒和提醒作用。



    案例五


    基本案情


    今年4月下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取郾城区2018年来列管社区矫正对象的50份案卷参与全市社区矫正档案互评互查活动。通过评查发现:个别矫正档案组卷混乱、缺少相关印证照片、矫正方案制定不合理、调整级别不规范、请假审批缺少印证材料、谈话记录不完善、到所报到和社区服务次数不够等问题。



    处理情况


    经郾城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对评查案卷存在问题的6名司法所所长给予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从社区矫正案卷交叉互查的结果看,社区矫正对象案卷存在案卷制作质量差、管理不规范、部分印证资料缺失等问题,凸显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对6名司法所所长提出批评教育,起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



    案例六


    基本案情


    张某,男,2016年8月调任舞阳县司法局舞泉司法所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在重点案件交叉评查中,评查出管理范围内的2件矫正案件存在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问题。


    处理情况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经舞阳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同志批评教育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的发生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警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案例七


    基本案情


    陈某,男,2008年9月起负责舞阳县司法局太尉司法所全面工作。在重点案件自查评查和交叉评查中,评查出1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未定期提交体检报告;3件矫正案件档案文书使用不规范。



    处理情况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经舞阳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批评教育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的发生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警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案例八


    基本案情


    孙某,郾城区司法局原商桥司法所所长。孙某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在郾城某高借读,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未去学校学习。李某于2005年8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漯河某高,2007年读高二时,其班主任彭某想让他提前感受高考氛围,找到孙某母亲索某,拿到孙某的户口本,到城关镇派出所办理了一张孙某名字、李某照片的身份证。然后彭某带其到新店高中报考。2007年李某用孙某的名字参加高考,并被某师范学院录取。临近大学报名前几天,孙某去某师范学院报到并顺利入学。孙某于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在某师范学院学习,并取得该校颁发的学业证书。2019年孙某通过省考考入郾城区司法局工作。


    处理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郾城区纪委2021年4月27日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2年)处分,区司法局撤销孙某商桥司法所所长职务。


    典型意义


    孙某冒用李某放弃的考试成绩上大学一事,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组织纪律。对集中清查冒名顶替上大学,实现历史遗留案“清零”,治理教育腐败,维护高考公平的决心具有重大警示作用。



    案例九


    基本案情


    郾城区司法局沙北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矫正期间因2020年9月19日上午12时27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于2021年3月23日下午被驻马店公安机关拘留。


    查阅档案发现,该社区矫正对象2020年9月19日离境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且与档案中显示的当天信息化定位、生物验证信息不一致。郾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七十三条暨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规给该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终止,同时还存在文书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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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情况


    经郾城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对郾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朱某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典型意义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驻马店公安机关拘留,郾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七十三条暨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规给该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终止,存在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没吃透情形,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当事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本领。



    案例十


    基本案情


    4月下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抽取源汇区2018年来列管社区矫正对象的50份案卷参与全市社区矫正档案互评互查活动。通过评查发现:个别矫正档案组卷混乱、缺少相关印证照片、矫正方案制定不合理、调整级别不规范、请假审批缺少印证材料、谈话记录不完善、到所报到和社区服务次数不够等问题。


    处理情况


    经源汇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对评查案卷存在问题的5名司法所所长给予谈话提醒,3名司法所长给予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从社区矫正案卷交叉互查的结果看,社区矫正对象案卷存在案卷制作质量差、管理不规范、部分印证资料缺失等问题,凸显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对8名司法所所长提出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起到了警示教育的目的。



    编辑: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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