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20时30分许,于某在井冈山路一夜市摊点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饭后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行驶至井冈山路与淞江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郾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mg/100ml,于某属于酒驾。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酒驾的成本
来源:漯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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