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一市民获奖5000元!
2021-08-24 16:37:47 漯河广播电视台
  • 8月20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向一名提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市民发放奖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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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一无名加工厂用强酸水处理石头并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排水沟,气味难闻,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举报线索,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对该无名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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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该无名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利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池子用酸液浸泡处理石英石,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沟排入场院内东北角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执法人员现场进行pH试纸简易测试结果呈强酸性。检测报告显示,PH值0.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6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石英石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6月21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正在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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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查办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的大案要案,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今年4月份,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下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活动的通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及违法行为实行重奖。根据《通告》有关规定,8月20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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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生活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活动的通告

    为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生态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就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活动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及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1.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或固定电话0395~2936089;

    2.漯河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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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环保漯河、漯河生态环境执法微信公众号或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luohe.gov.cn/)。

    三、奖励标准

    实行举报有奖。对举报问题线索,经调查属实,每条线索给予举报人10元奖励

    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违法行为较轻微未达处罚条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环境污染行为较为严重,被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立案处罚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违法主体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违法主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相关要求

    (一)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应当清晰、准确反映生态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等信息特征。

    (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核查处理,在查实举报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事宜通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话费充值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或者到指定地点领取等途径兑现奖励。举报人逾期(30个工作日)不提供相关信息或不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限内(30个工作日)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四)举报的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或者举报人拍摄的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公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举报的,不予奖励。

    (六)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进行敲诈勒索。严禁谎报、诬告和提供伪证,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八)严禁借有奖举报手段骗取奖金,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九)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相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举报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并适时通过报纸、电视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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