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关于澄清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声明
2021-09-19 16:36:41 漯河手机台APP
  • 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

    关于澄清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

    声明


    近期,我市有个别医院反映,在国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即2014年10月1日)以前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这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误解误读。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现统一澄清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编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条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编外人员缴纳编外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编外人员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其编外人员参保缴费,将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其编外工作人员诉诸法律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入编以前曾经有编外工作经历的,其在编外工作期间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时间段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应缴纳而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段既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更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将会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减少而降低其退休待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其在企业工作期间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时间段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应缴纳而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段既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更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也将会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减少而降低其退休待遇。

    请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维护好自身的社会保障权利,切勿听信传言,混淆视听!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将一如既往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联系单位: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机关事业部 

    咨询电话:0395-3167880

                                           2021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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