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三家水果店!各罚1万元!
2021-10-01 09:26:31 漯河手机台APP
  • 郾城区刘小果水果超市辽河路店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彩色塑料制品案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时,发现郾城区辽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刘小果水果超市放有不可降解一次性彩色塑料吸管,用于消费者购买可饮用水果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第五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充分考虑该法作为新修订法的知晓度,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决定对刘小果水果超市辽河路店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郾城区颖聪水果超市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案

    郾城区海河路海河小区南门的颖聪水果超市店内发现放有不可降解一次性彩色塑料吸管,用于消费者购买可饮用水果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充分考虑该法作为新修订法的知晓度,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决定对颖聪水果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郾城区刘崇水果超市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彩色塑料制品案

    郾城区辽河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30米路南的刘崇水果超市店内发现放有不可降解一次性彩色塑料吸管,用于消费者购买可饮用水果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充分考虑该法作为新修订法的知晓度,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决定对刘崇水果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来源:漯河市场监督

    责任编辑: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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