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前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三、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四、罚款4000元。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责任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