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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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7 1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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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冀04知民初3号。
判决书显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与双汇公司知名商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获得一定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扰乱并损害双汇公司的市场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
法院判决齐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双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王峥
近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冀04知民初3号。
判决书显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与双汇公司知名商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获得一定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扰乱并损害双汇公司的市场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
法院判决齐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双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王峥
近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冀04知民初3号。
判决书显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形状、颜色、图案的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与原告双汇公司涉案产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与双汇公司知名商品“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获得一定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扰乱并损害双汇公司的市场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
法院判决齐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双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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