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全域禁止!
2022-01-26 14:47:40 漯河手机台APP
  • 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漯河市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漯政〔2019〕17号),2022年全年持续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本通告,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4日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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