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
关于开展社保基金欺诈骗保问题有奖举报活动的
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种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保问题有奖举报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的人员死亡或丧失领取资格后,其亲属拒不报告其死亡或丧失领取资格信息,继续以死亡或丧失领取资格人员身份冒领各项社保待遇的行为。
(二)跨社会保险制度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其中两项社保待遇的行为。
(三)采取伪造或变造材料、虚构或隐瞒事实等方式,违规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获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对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豫劳社基金[2008]1号”文件规定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金额的大小确定;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
四、奖金领取方式
奖励对象是具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自人社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基金问题受理查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2年2月28日

来源:漯河市养老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