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2019-07-26 15:55:43 六枝融媒体中心
  •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管理综合能力和城市容貌品质,树立良好形象,努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便民利民的良好城市环境。2019年7月9日,六枝特区党委政府召开“两提一树”(提升管理综合能力、提升城市容貌品质、树立良好形象)专项行动启动大会,旨在用精细化的管理、全方位的治理,切实解决市民朋友最关心的环境卫生质量不高、流动摊点乱、设施维修不及时、车辆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

    六枝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大家是六枝的主人。城市管理不仅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全体市民、社会各界的共同义务。广大市民不仅要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抵制扰乱城市管理的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和经营城市环境容貌秩序。同时要当好宣传员、践行者和监督员,积极宣传、支持、配合、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对影响市容市貌、破坏环境卫生、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要敢于抵制,勇于举报,坚决制止。让我们齐心协力,努力让我们的家园更加靓丽、环境更加优美、生活更加幸福、六枝更加文明。

    请勿乱扔垃圾,环境将更加洁净;

    请勿乱贴乱画,城市容貌更加靓丽;

    请勿店外经营,街道将更加宽敞;

    请将车辆有序停放,出行将更加便捷;

    请勿损害树木花草,城市将多一抹绿色;

    请规范设置牌匾广告,城市空间将更具品味;

    请勿乱搭乱建,城市景观将更具魅力!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浴文明之风,共建幸福之城,共享城市之美,共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欢迎大家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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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

    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三)采摘花果、攀折树枝;(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六)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七)其他损害行为。 根据《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根据《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归还,已形成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归还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并处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在“两提一树”专项整治中涉黑涉恶涉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凡拒绝、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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