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排查、防控、检查市场、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力度,着力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野生动物交易等市场的监管执法,迅速查办了两例不明码标价、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2020年1月27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六枝特区某某烟酒部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价格过高。接报后,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核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1月28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市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某某现代办公用品经营部销售的“耐斯安”口罩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