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市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90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弥补家庭教育短板、减轻家庭教育成本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各公办中小学校要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现实意义,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服务内容,全面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按照“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统筹安排”的方式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课后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
(二)课后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三)课后服务内容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学生需求,充分利用学校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及其他专用教室等教学场所,尽可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选择,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学业辅导、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学生的影片等,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四、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六盘水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六盘水市政府、各市(特区、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学校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 340 元;乡(镇)及农村地区学校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 240 元。
(二)政策减免。各市(特区、区)、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费用减免工作,减免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子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乡村振兴部门登记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其他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七类人员。
(三)资金管理。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中,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结算后退还剩余费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主要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各市(特区、区)要加强指导,督促学校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和支出。各学校要于每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开展情况、经费收支管理等情况分别报送同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信息公开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课后服务的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文号、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市(特区、区)教育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课后服务质量评价和家长满意度调查等列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监管
严禁各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在课后服务规定的时间内,除按本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外,学校课后服务不得另行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擅自设立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 2022 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来源:视听凉都
编辑:王薇 王艳睿
值班主任:孙燕潞
执行监制:韩江峰
总监制:吴国琴 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