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融媒】贵州出台方案:纾困解难工业企业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2022-04-28 1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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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

    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2〕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好用足财政税费政策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四、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2022年将政策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办理退税。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的行为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贵阳海关)


      28.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8号)和《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9.继续办好数博会、酒博会、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等活动。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采取精准投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居民工业品消费潜力。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品牌宣传,带动品牌消费,培育自主工业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贵州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和大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用地、用能、用工和环境政策保障


      30.全力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各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先行推进“标准地”出让,探索工业用地混合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1.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多措并举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2.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完善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用工风险,加大企业用工需求对接,落实好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和社保降费率等各项惠企政策。大力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加快打造“贵州工匠”“贵州技工”“贵州绣娘”等特色培训品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


      33.加快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34.聚焦聚力产业集群发展。立足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选准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高端补链、终端延链、整体强链,加强协作配套,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实施,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制定贵州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为建设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和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提供可靠资源保障。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积极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推进基础材料、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行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


      35.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实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计划。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了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36.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推动要素资源向开发区集聚,加快推动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关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工作。支持高新区围绕首位产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力争将遵义、六盘水等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推动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建立协同投入、协作运营、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全面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专项行动,大力盘活开发区闲置厂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


      37.强化重大项目支撑。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作用,强化招商引资扩大增量,加强技改升级优化存量,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统筹要素配置、项目服务,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达产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


      38.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运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力争在优势前沿领域培育建设4家以上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积极申建国家级磷氟化工制造业创新中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开展“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十年百企千人”培育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扶持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积极吸引行业领军人才,探索多元化柔性引才机制,常态化开展贵州“人才日”活动。支持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用。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贴息资助,给予银行贷款金额0.2%的风险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单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转型。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推动产业链和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围绕十大工业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加强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日常工作,做好重点工业地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建立健全“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省政府督查机构做好方案各项政策的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走出去主动服务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宣传、精准辅导,确保各类主体应知尽知,确保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力以赴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迅速安排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各企业实际发展困难、发展需求,建立域内企业问题清单和纾困解难台账,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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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2〕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2.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贵州监管局)


      14.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5.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6.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17.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9.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1.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7.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8.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0.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零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零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零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建立特色商品标准体系及企业产品名录,强化宣传推广,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目标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省内特色重点商品专业市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一体发展,对接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经营主体开设专店专区,支持特色商品企业建设直播电商间、直播基地,支持特色商品进景区、机场、商业街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3.大力推动“黔货出山”“粤味入黔”,重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贵州基地”,以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加大有影响力、有贵州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输入广东,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渠道,满足当地多样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34.对住宿业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住宿企业服务费标准,支持住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客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36.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民宿项目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9.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40.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1.通过各类线上平台适时发放全省通用旅游消费券,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饭店、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按规定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实际面向国内外游客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动“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


      43.加大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流程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企业申报通道,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强化旅游基金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功能。支持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扎实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攻坚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盘活的闲置低效旅游项目,通过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六、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5.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6.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力实施方案》《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与核发实施细则(暂行)》,对水路运输船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2022年推进一批枢纽场站项目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业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0.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向金融机构推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1.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


      52.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民航机场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和各类补贴、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3.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支持铜仁机场、遵义机场正式口岸建设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铜仁机场建设发展成为武陵山区域国际旅游机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铜仁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55.持续跟进国家研究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港口费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


      八、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成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专班,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纾困助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跟踪研判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


      57.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建立“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的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调度督导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纾困助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58.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王薇  

    值班主任:孙燕潞

    执行监制:韩江峰

    总监制:吴国琴 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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