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贵州省毕节市、六盘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公布一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执法部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些案例有:今年1月,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电子竞技中心086、087号上网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经现场核实,086、087号上网人员均未满18周岁,是当事人主动接纳为其开机上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2月12日,接群众举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的27号上机人员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4月13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七星关区某乡镇学校旁某游乐中心在场所内放置有10台游戏游艺设备,当事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游乐中心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游乐中心依法予以取缔。今年4月28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正在营业的107号机上,上机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经核实,107号机上机人员未满18周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30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大厅有三名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核实,上述三人使用某APP预订该场所包间进行消费,均未满18周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六盘水市钟山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对钟山区某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钟山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对六盘水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成年人员工,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整理完初步收集的证据后,执法人员依法将其移交给六盘水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违法使用童工处理。
来源: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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