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枝特区一司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14时8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贵B7***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牟家大寨路口驶出,进入交通东路,14时9分许停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东路20米处(与机厂交叉路口)。被告人谭某下车后进入云盘机厂彩票店,在店内胡言乱语,彩票店老板劝其离开未果后遂报警。六枝特区公安局那克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处置,因该男子处于醉酒状态,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联系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进行处置,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将谭某带至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提取血样检测。经司法鉴定,谭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244mg/100mL。
被告人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9日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后谭某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2年7月1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通讯员:祖正洪
编辑: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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