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2-10 18:47:00
  •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做好本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黄浦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所有来沪、返沪人员,自抵沪当日,必须通过手机“健康云”APP或微信中“上海健康云”公众服务号等如实填报健康信息,应当主动配合接受检测,如实回答询问,并主动配合实际居住地街道(居委)完善填报健康信息。
    2.来自或途经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当日应立即向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街道(居委)报告并接受管理,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3.其他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当日应立即向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街道(居委)报告并接受社区健康管理。
    4.居家隔离观察对象须主动配合街道管理,自觉做好隔离,隔离期内不得离开隔离点。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等的密切接触者,须主动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6.各类重点管控人员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况。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隐瞒、缓报、谎报等,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7.各社区(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进口管控,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出入口,居住人员、工作人员及其自用车辆须经登记后凭证进入,并接收体温检测;外来人员(除快递、投递、外卖等人员不得进入外)须出具有效证件,经登记、体温检测后无异常方可进入。无物业管理或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社区(小区)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8.复工企业和单位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排摸企业员工健康状况,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落实14天隔离观察措施;对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落实排查、信息报备和跟踪管理,所有进入单位人员需经过体温检测,外来返沪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开展预防性消毒,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减少人员集聚,对未严格落实以上措施、不具备防疫基础条件的,不得复工。
    9.鼓励企业单位错峰上下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居家办公、在线办公、错岗上班、分时到岗、轮流到岗。倡导分区域、分楼层、分单位、分部门错开通勤时间,尽可能改善办公区域的通风条件。
    10.对非保障市场供应、非民生服务必需的各类行业场所(含文化、体育、娱乐、游戏、展览、休闲等),一律暂停线下活动,暂停一切非医疗救治类的公众聚集性活动。
    11.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公共场所内的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为民服务场所、公共办事区域须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12.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根据本市通知执行。各学校开学前,不得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13.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对已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应主动联系租客,劝其近期不要返沪。对已返沪入住租客,应督促其落实隔离要求。公有房屋出租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应当承担对公有住房的转租行为实施特别管控。
    14.各实体药店对购买感冒药、退烧药和咳嗽类药品的居民,要求其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如实填报《药店发热患者登记表》。
    15.居民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报告。
    16.所有居民一律遵守国家、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黄浦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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