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小伙伴都在问
宣传那么多垃圾分类
如果自己认真做到了
小区还没有紧跟节奏
只有一个垃圾桶怎么办?
官宣:拒收!改正期限最多7天!
如果小区认真分类
环卫运输还没有跟上节奏
一股脑儿混装运走怎么办?
官宣:罚!最高50万!
6月1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分减联办〔2019〕11号),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进行制定:
明确小区垃圾分类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且7天之内整改不力的,将被环卫作业单位拒收!
6月14日,上海城管执法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推进会上透露:
《条例》颁布后,上海垃圾分类执法力度将全面加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处罚力度大大提高,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分类处置的,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证。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
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外,还会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垃圾分类不合格的判定标准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至于“判定人”,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担任,由他们通过现场目测等方式来判定分类是否合格。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与判定人沟通,也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并不是发现不合格就要立刻拒绝
收运根据规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
可如果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
1.收集、运输单位将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2.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内(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居住区一般不超过7天),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不予收运;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均暂时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
3.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运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重新恢复清运。
“不知悔改”怎么办?
1.如果管理责任人还是“不知悔改”,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2.这种情况下,只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收集、运输单位协调,才可能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3.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将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