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智能快递柜越来越多,不过……自从有了快递柜,快递小哥好像就不上门了。
不上门也就算了,快递柜里的快递,如果逾期还要收取代存费?
朋友们先别急,这个情况以后可能不会出现了!
7月19日上午,国家邮政局在官网发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解读,10月1日起,收件人未同意包裹不得放到智能快递柜!
据了解今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并宣布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仔细研读了下,共计35条的《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4方面的内容:
分别是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对于快件箱使用企业、运营企业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小编来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使用快递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
此前关注度最高的快递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此次在《管理办法》中被明确提出。
第二十二条就提出: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这些物品不得入柜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递,快递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上注明了“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入柜”。
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而在快递柜收费问题方面,《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快递柜应可验收、拒收
很多用户在使用快递柜时,都是取件后回家再拆开,但此次《管理办法》中提出,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收寄操作应全程监控
《管理办法》对监控设备的安装进行了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实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办法》中对快递实名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例如第十八条就提出:
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
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