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可抗力”是拒绝履行合同的一张王牌吗?
2020-03-13 21:11:55 浦江法韵

  • 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很多合同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而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

    企业因不能如期开工,导致没法完成订单的!

    过年的年夜饭没吃成,餐厅不退款,只能充钱作未来消费再抵扣的!

    年前订好的出国游,机票、酒店、餐厅无法退全款的!

    不少市民内心很忐忑,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经济损失能否补回、违约责任又是否能免责呢?

    今天小编就疫情防控中关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分析解答。

    首先,我们要理解这样一个概念——“不可抗力”,相信大家对这个词并不陌生,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用到的机会很少。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目前来看,此次疫情的爆发十分突然,超出各方预期,对个体来讲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2月10日做出了解答,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确认为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不是免死金牌,要区分对待。要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到疫情发生和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并且未在合同中作出预先安排;

    二、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审查判断情势变更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第二,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上海市的启动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

    比如一租客在上海某地于2020年2月1日租了一套商铺,随后想以不可抗力要求房东免除、减免租金。这个就不合符不可抗力的条件,因为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响应的时间是2020年1月24日,其签约日期是2020年2月1日,按照情况此时租客应当是已经知晓疫情相关情况的,在明确知道的情况下签约后以此要求减免租金,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可预见”这一因素,因此法律不能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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