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数量不断增加,全面推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呼声越来越高。本市医保监督管理面临上述新情况,对2011年颁布的现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筒称《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保监督管理,通过创新监管方法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修订后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修订的《办法》对普通参保人有什么影响呢?
一、生育保险和长护险纳入监管范围。
二、优化医保监管实时监测程序。
1、对被采取临时改变医保结算方式措施的参保人员,规定了其配合审核的义务。
2、增加了与行政处罚相衔接的规定。
3、月累计配药纳入实时监测范围。
三、完善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除责令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外,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改变其医保费用记帐结算方式1至6个月。参保人员在申请综合减负时,其违规行为产生的个人现金自负医疗费,不计入年自负医疗费的计算。
出借或有偿转让医保凭证;
变卖医保药品;
重复就诊超量配药;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长护险待遇;
上述行为均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除市、区医保局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外,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长护险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可作为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必须管好用好。《办法》施行后,黄浦区医疗保障局将加强依法监管,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