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28号公布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政策,以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结合中央文件精神,中共贵州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了《解决贵州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对适用对象、适用情形、政策措施、经费保障、申请时间及程序、申请所需材料、具体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强调各级要周密组织,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据了解,此次的适用对象是2019年1月21号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在贵州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含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适用情形是指符合本意见适用对象在2019年1月21号前,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的问题。
据介绍,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退役后政府安置的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办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征缴等部门审核确认;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来源:贵州综合广播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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