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披露了一起撞车自杀案件,其戏剧化程度超乎了人们的想象。
案件发生在10月4日晚22时30分左右,耿某驾驶贵BW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贵州省盘州市两河新区大樱桃树小区往盘州大道红果方向行驶,行驶至两河新区贵阳银行路段一个红绿灯时,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从中央隔离花坛跑出来张开双臂往其车上撞,撞到车辆挡风玻璃上后男子倒地。
耿某疑心该男子是“碰瓷”便倒车准备离开,此时倒在地上的男子突然又起身往耿某车上撞,随后倒地。因耿某依然心疑该男子是“碰瓷”,便驾驶车辆离开。行驶至盘州市沙坡立交桥后耿某停车报警并返回至行人撞倒的地点,但并没有看到撞倒的男子,后耿某在原地等待交警。
交警辗转找到了撞车的男子吕某,询问得知,事出有因。原来吕某请远方亲戚(吕某称其为三爷)帮忙订的碑文尺寸与吕某说的不一样,便踢了远方亲戚小腿一脚,随后与亲戚争吵起来。后经现场调解,当日下午吕某与亲戚和解。当晚在回家的途中,吕某家人告诉其要带远方亲戚去医院检查,吕某觉得自己被亲戚“设计”了。事后吕某越想越气,当晚22时左右,在送亲戚去医院检查的途中,经过两河新区路段时下车,在路边的吕某因气愤想不通,不时用石头砸自己的头部,萌生自杀的想法。随即,闯入马路中间撞向正朝自己迎面驶来的一辆面包车,被撞倒地后再次爬起来朝面包车撞去。撞伤后的吕某在路边昏过去,直至其家人将其找到,交警与救护人员赶到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吕某头部、腿部受伤,目前已无大碍。
经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以及监控视频和事故当事人笔录查证。行人吕某强行拦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耿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盘州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生命诚可贵,无论生活中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都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该立即停车查看,保护好现场,如发现伤员应该第一时间救治,并报警处理。
(通讯员 :易芊伶 毕亚金)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实习: 徐海燕 彭浪浪 宋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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