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某某犯失火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盘州市人民法院对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石桥镇自家农地内乱扔烟头引燃包谷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检验,本次火灾损毁乔木林地15亩,灌木林地85亩。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31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失火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严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严某某对火灾烧毁的85亩灌木林恢复原状(补植复绿)。
(通讯员:任广平 报道)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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