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为申请人,浦某某为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对被申请人浦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议,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2日11时许,被申请人浦某某因觉得盘州市柏果镇某村村民贺某某要害自己,便到贺某某家,用洋铲、水瓢、板凳打击贺某某头部、面部致贺某某死亡。后浦某某又到同村寨邻家,对两户寨邻的门进行打砸。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贺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浦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偏执,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浦某某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其具有幻嗅、言语性、命令性幻听及被害妄想性体验,思维内容荒谬离奇,无人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浦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通讯员 胡翔 报道)
编辑:杨跃波 罗从军 瞿娥(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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