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 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2020-01-31 16:23:00
  •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

    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贵州省、六盘水市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盘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防控,减少人员流动,确保疫情不扩散,决定暂停境内所有省、市、县际、盘州市内客运班线车辆和部分公交车运营。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私家车驾驶人员为谋取私利,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更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对非法行为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一律按上限处十万元的罚款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在城区内非法从事巡游揽客的,一律按上限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营业性客运班线、包车(旅游)运输车辆。在省际、市际、县际、盘州市内班线停运期间,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服务的,一律停运一个月,并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同时驾驶人员吊销从业资格证,并列入黑名单。

    三、在省际、市际、县际、盘州市内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禁运期间,以网约车名义经营,在盘州市通过网约平台派单,擅自从事禁运班线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移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严从重处罚,并收回网约车平台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将驾驶员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四、在省际、市际、县际、盘州市内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禁运期间,凡是从事非法营运搭载从湖北、四川、重庆、广州等疫情地区乘客进入我市,不向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告,造成疫情蔓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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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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