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城市(城镇)居民小区疫情防控管理
责任追究“八个一律”
为确保盘州市城市(城镇)居民小区出行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制订盘州市城市(城镇)居民小区疫情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小区住户不服从、不配合村(居)、物管、单位安排、管理的,一律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2.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村(居)、物管、企业履行责任不到位、违法违规违纪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集资建房小区,集资建房单位未按要求对小区和相关人员管理到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律依规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服从、不支持、不配合居住小区所在村(居)、物管、单位管理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5.生产经营企业不落实、不支持、不配合管理和安排,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6.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造谣、信谣、传谣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7.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隐瞒实情,不向村(居)、物管、单位提供相关真实信息进行登记、处理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8.房开企业、自建房业主不服从、不支持、不配合村(居)、物管的管理,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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