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六盘水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盘水市政法机关将依法 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 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 患者、疑似新型肺炎患者,以及与新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从 疫情重点地区来六盘水市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及集中、居家 医学观察等管控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仍然进 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 居住史,与新型肺炎患者、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 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设卡 检查、体温检测、信息核查、卫生整治、病菌消杀、隔离治疗等 疫情防控措施的,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 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餐饮夜市、KTV、游戏厅、棋牌室、网吧、影剧院、旅 行社、歌舞厅、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 场所、企业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通告、决定,不按 要求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 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六盘水市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防控 措施,有新型肺炎传播危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 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强拿硬要或者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六、 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 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非法获取、散布涉疫 情人员个人信息,或者侮辱、诽谤涉疫情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 扰乱市场秩序,或以疫情防控为幌子实施诈骗的,依法予以治安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 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 药、劣药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防疫产 品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殴打、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及其 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扰乱医疗机构及 隔离观察点等疫情防控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聚众上访,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造成公共秩序混 乱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宾馆、旅店等不按规定实名登记并隐瞒涉疫人员信息 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 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六盘水市人员租住房屋情况,拒不配合政 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擅自举办红白喜事和聚餐、聚会、庙 会、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活动的,与非家庭成员在家中、私人场所 或公共场所进行聚众娱乐、赌博等活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 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 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 间的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 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开展
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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