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等 相关人员如实报告的通告
2020-02-13 19:03:08
  •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 地区居住旅行史、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 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病情、行 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 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 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 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膈离观察、隔离治疗等 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等相关情况,不 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 居史及与新冠肺炎患者、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 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 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不执行卫 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 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 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或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 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病情、信息,情节严重,造成已被感染
    病人、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的,依法给予治安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非法行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15日前,尚未报告的相关 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 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 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特此通告。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盘水市检察院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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