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关于加强红果城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2020-02-25 11:25:41
  • 盘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红果城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规范红果城区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结合盘州市“三创建两巩固”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盘州市红果城区交通管理方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于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导致道路资源不足,交通缓行现象日趋明显,严重影响市民出行方便与安全。为缓解相关路段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决定取消丹霞南路、星云南路、星云中路、星云北路、盘州路、兴旺路、民福路、祥和路、凤鸣南路、金秋路、富强路、希望路、开拓路、团结东路路边停车泊位,全天候禁止机动车停放,需要停放车辆的到附近停车场停放。

    二、在规划有路边停车泊位的丹霞中路、平川西路、军民路、团结西路、通达路、盘江大道、响水路、富民路、民康路,机动车辆停放必须按照标志牌指示顺序停放,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临时停车费。在其他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及限时停车位停放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并在标志牌规定的停车时间内停车。

    三、对红果城区的丹霞中路、富强路、民福路、振兴路、红果开发区小区环线道路、金佳7号路实行单向通行。

    四、红果城区营运的出租车、短途班线车必须按照设置的出租车招呼站停靠上下旅客。

    五、红果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库)必须对外开放,按照市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从2020年3月10日启用红果城区的86组智能抓拍系统,全天候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车窗抛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应条款予以处罚,涉及公务车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的将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上级监察部门并处。

    八、对阻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规定,处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0日起开始执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获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盘州人民广播电台、盘州电视台、《盘州发布》、《盘州时讯》、抖音-盘州全媒、微博-盘州全媒

    投稿联系电话:3634621 投稿QQ2160543673   邮箱:pxtv1@126.com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银杏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