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0年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2020-03-02 11:31:35
  •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贵州省渔业条例》《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加强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盘州市所辖的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

    三、禁止行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渔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渔期内开展电、毒、炸等严重渔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间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统筹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集贸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六、举报电话:0858-3632277    0858-363931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编辑:罗从军  林虎光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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