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今日宣判
2020-03-27 13:50:37
  • 418f8f8cb33a48c6b103f609a2ad803b.jpg3月27日上午,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我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案。庭审由盘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独任审判,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旭暴力妨害执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ed553039de2453690c30f3422cf3d56.jpg2020 年2 月5 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旭之子张某胜从盘州市东李煤矿返回石桥镇东冲村,经过丹霞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新冠肺炎防控关卡时,因拒不配合新冠肺炎防控关卡工作人员吴某等人进行信息登记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张某胜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旭,张某旭到达现场后与工作人员吴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辱骂。吴某报警后,在公安民警了解事件的过程中,张某旭继续辱骂吴某,并殴打了吴某一耳光。

    aa615ffbc30b4dba97eb3839ddd80cb6.jpg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张某旭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在公安民警执法的过程中妨害执法,非法辱骂并殴打疫情卡点执勤工作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盘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罗静说:“被告人酒后冲动,抗拒疫情防控,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速裁程序,经过法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旭犯妨害公务罪。”

    afdfe5190c124e1f84cfa61ef31682fc.jpg被告人张某旭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旭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罗静表示:“本案的审理,为依法惩治妨碍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犯罪活动,为盘州市新冠病毒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须知疫情无情人有情,你的一份自律还的是盘州一方平安。”

    (全媒记者 报道)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监制:许波

    总监制:林昌媛

    获取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盘州人民广播电台、盘州电视台、《盘州发布》、《盘州时讯》、抖音-盘州全媒、微博-盘州全媒

    投稿联系电话:3634621 投稿QQ2160543673   邮箱:pxtv1@126.com

全部评论
延伸阅读
银杏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