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五一”森林 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2020-04-02 09:33:12
  • 为巩固生态成果,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清明”、“五一”临近,明火上坟祭祖、外出踏青游玩人员较多,极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盘州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令》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市森林、林地、林木、草原及其周围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皆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上坟烧香点蜡、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插白果灯、放孔明灯等。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严禁智力障碍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五)严禁放火烧山,严禁在野外烧田土埂、稻草、秸秆、麦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破坏、占用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

    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祭祀,安全扫墓,从源头上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提倡鲜花祭奠、植纪念树、网上祭奠等保护生态环境、体现节俭、现代文明的方式。

    四、各旅游景区、国有林场、重点林区、公墓要组织力量,加强巡逻检查,对重点地段、重点林区、进山路口设卡检查,严禁一切火种、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景区、林区或墓地。

    五、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制定和落实本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火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实行应急扑火救援队伍24小时备勤值班制度,对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做好特殊人群管控工作,实行乡(镇、街道)领导包保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保网格,网格员包保到户,户主包保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六、护林员要严格落实山头地块包保责任,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严防火源火种进入林区,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用火行为。一旦出现火情火险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包保领导报告。

    七、发生森林火情火灾,若因包保人员或护林员履职不到位,不能提供有效线索导致肇事者逃脱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严肃追究包保人员责任或按规定解聘护林员。同时,由起火点所在主体责任单位自筹经费负责火烧迹地的补植补造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58—3637119

                                                        0858—3681919

     

     

                                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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