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团队保田审判点成功调解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代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代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当庭支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2万元。
2020年4月2日,原告刘某某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诉称,原告承建四被告位于贵州省盘州市保田镇某村的房屋,在原房屋三层的基础上加建第四、五层。四被告系一家人,居住于原告承建的同一房屋内。双方建立承包关系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主体完成后通水通电。房屋于2018年1月开工, 2019年10月建成。四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参与验收,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款人民币14.21万元。工程结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院向四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了案件情况,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才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为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及交流,深入浅出的向原被告说明案情,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自愿放弃2.21万元工程款,只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被告代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2万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了当事人对薄公堂,恶化矛盾;当庭兑现款项也解决了该案后期执行难的问题,不仅节约了办案资源,同时从根本上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了社会稳定。
(全媒记者 敖盛良 通讯员 肖娟娟 丁文思 报道)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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