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0年度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2020-05-25 09:19:42
  •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0年度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盘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20年度“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盘州市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商户处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且是盘州市行政区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含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30日。

    2.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1)红字普通发票以及其对应的蓝字普通发票;

      (2)代开的普通发票;

    (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30日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6)受票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

      3.奖项及奖金设置。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73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每日总奖金金额为1万元。

      4.参与及兑奖方式

      (1)方式一:消费者用手机扫码,点击“确定”支付成功后,点击“发票开具”填写本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点击“开奖”按钮即可实时参与开奖。

      (2)方式二:商户自行开具发票(纸质、电子)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需下载安装“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或使用微信小程序“云上贵州多彩宝”查验发票信息后,点击“开奖”按钮,24小时后方可开奖。

      (3)兑奖方式:消费者需进入“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进行实名认证、绑定账户信息。若已中奖将会收到中奖短信或多彩宝信息推送,奖金通过“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发放至已绑定的账户内。中奖人须24小时内在“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 中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的奖金原路返还至后台并视为其自动放弃。

      (4)防恶意刷奖规则:凡同一消费者在同一商户一日累计开票抽奖超过10次以上均视为恶意刷奖,其中奖资格自动取消,并将其拉入发票有奖系统黑名单。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消费者成功参与一次开奖后,即自动获得参与二次开奖资格。

      2.参与条件。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云上贵州多彩宝”进行过实名认证且采集个人真实信息成功;

      (3)在每期二次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二次开奖为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录像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盘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盘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多彩宝APP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二次开奖每期中奖名额6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2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3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万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活动指定地点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获得参与三次开奖资格。

      2.参与条件。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与二次开奖方式相同。

      5.奖项设置。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中奖名额,设一个等次奖项,奖项为价值人民币15万元汽车一辆,共计150万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活动指定地点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将现场发奖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与二次开奖不予兑奖的情形相同。

      二、活动时间

      盘州市2020年度“发票有奖”活动于2020年6月1日重新启动。

      一次开奖时间为每日即时开奖,每张符合参与开奖条件的发票在开具发票后30日内均可参与开奖。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2月(具体时间待定)。

      三、注意事项

      (一)广大市民对活动进行中的未办证未领票的商户、恶意刷票的商户及消费者、虚开的商户及消费者、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恶意破坏发票有奖活动的人或行为可拨打活动指定的举报投诉热线0858-3112366、18586612366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并根据《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举报投诉奖惩制度》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举报投诉奖惩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保障盘州市推行发票有奖试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结合《盘州市发票有奖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对象

    (一)奖励对象:所有对盘州市税务局主管范围内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二)处罚对象:所有盘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投诉人不予兑现奖励:

    1.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3.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已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投诉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被投诉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及奖励标准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拒绝提供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违反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文件规定,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及时领用发票进行开具的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对个人给以处罚100元、对单位处罚500元;情节一般的,对个人给以处罚200元、对单位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2000元。

    (二)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文件规定,对虚开金额10000元以下的,给以罚款5000元;对虚开金额10000元以上的,给以罚款50000元。

    (三) 转借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文件规定,对转借发票1份-25份的,给以罚款10000元;对转借发票超过25份的,给以罚款50000元。

    (四)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的被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按次给以投诉举报人定额奖励,每次给以奖励100元;检举奖励资金由盘州市人民政府保障,从发票有奖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检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检举奖励经费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发票有奖举报投诉工作小组应坚持保障与应急相结合,形成统一指挥、协调联动、专业处置、沟通顺畅、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保障和应急机制,有效履行保障和应对发票有奖突发事件的职责。

    (二)由盘州市公安局、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州市税务局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组成发票有奖举报投诉工作小组,负责接受消费者对活动中各类恶意破坏发票有奖活动的人或行为的举报投诉,监督发票有奖的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三)发票有奖举报投诉工作小组应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盘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通告

     

    尊敬的消费者:

    自2020年6月1日起,消费者在盘州市境内消费取得正规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面额在100元以上的,均可参与抽奖活动。参与抽奖前,消费者须在手机内下载安装多彩宝手机APP,通过发票验证模块获取抽奖资格后,点击“抽奖”参与活动。

    抽奖方式分为日奖、月奖、年奖3种。日奖为每日1期,奖励10元至100元,单期总奖金额1万元;月奖每年12期,奖励1万元至3万元,单期总奖金额10万元;年奖为每年1期,奖励价值15万元汽车一辆,单期总奖金额价值150万元。日奖通过手机APP即时兑现,月奖及年奖中奖消费者须提供发票原件(电子发票自行打印)、中奖人身份证、中奖人银行账户,到指定地点兑现奖励。

    对于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违法情节不同,对发票违法行为给予100-50000元罚款。消费者可对相关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奖励100元。

    活动详细参与规则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以《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0年度盘州市“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为准。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见习)

    责编: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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