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抢夺客车方向盘?判刑三年四个月!
2020-06-18 09:46:27
  • 61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庭审查明,2020 年 1 月 23 日,被告人张某某乘坐从昆明驶向老厂,途径双凤的车辆到双凤。15 时许,该客运车行驶至刘官高速收费站出站时,因春节期间双凤城区内交通拥堵,为确保客车及时到达终点站,客车的驾驶员唐某某要求到双凤的乘客可在刘官或者双凤快速通道下车,后车辆行驶至双凤小观音寺岔路时,驾驶员再次提醒双凤乘客下车,张某某均以未到目的地为由拒绝下车,并要求驾驶员退还部分票款,被驾驶员唐某某拒绝。张某某要求退票未果,在车辆重新起步行进至狗场坡大桥上时,张某某到司机位置抢夺客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路线,后驾驶员唐某某紧急制动,将车逼停靠在大桥上,车上乘客未伤亡,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642f1d7a936648ce8538ac70b46e3146.png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夺行驶中客运车方向盘,致使客车被迫停在狗场坡大桥上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人的冲动之举可能会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以后的生活中遇事应多些理性对待,少些焦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院对于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及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媒记者 敖盛良 支兰芬 报道 



    编辑:罗从军  谢吉文(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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